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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   国务院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资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校外培训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李�P、郝孟佳)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客户端下载 人民日报 人民网 手机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 人民视频 人民智作,热门排行 1首次确立配对赝能隙存在!中国科大量子模… 2走进乡村一线!清华学子寒假社会实践聚焦… 3让“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落地生花 4共创数字化教育新未来(关注2024世界… 5华中农大通报教师黄某某学术不端等问题:… 6别让孩子们的寒假只剩“刷手机” 7四川大学:留校过年也温暖 8以信为媒 350对京藏学生共话成长 9兰州大学:“走出去”“引进来” 培养国… 10寒假玩转科技馆,人民日报社概况| 关于人民网| 报社招聘| 招聘英才| 广告服务| 合作加盟| 供稿服务| 数据服务| 网站声明| 网站律师| 信息保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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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校外培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校外培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   国务院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资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校外培训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李�P、郝孟佳)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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